Article 9

Repealed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 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标志;在水质受到污染时 采取紧急措施 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水质监测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