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1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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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articles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经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于1994年12月24日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3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经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于2003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水务、卫生、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滦县、丰润区、开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
因水污染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Chapter 2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开展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 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 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 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处理水污染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一)负责引水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参与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三)负责陡河水库库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四)在保护区内开展小流域治理 搞好前置处理工程 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水质监测资料。
Chapter 3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水域:陡河水库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陡河水库高程(大沽)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为库区。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丰润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标准;
废水排放 执行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hapter 4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三)堆放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一)经营、旅游;
(二)游泳、划船、捕(电、钓、毒、炸)鱼及其他水生动物;
(三)造田、养殖、放牧;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三)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一)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或埋入地下;
(二)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 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
(三)在没有防渗措施时 利用管道或明渠输送有毒有害废水。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保护区水质污染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