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2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Article 10In forc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他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后,可以承担指定范围的质量检验任务,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