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没有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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