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勘查包括:区域地质的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及其他地质的调查、勘查。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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