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Article 19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青山湖保护区内填湖造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