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Chapter 6 附则Article 46Amended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