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上诉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人民法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通知代理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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