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Article 16In force地方志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后6个月内,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