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公开出版发行的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市(州)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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