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致使运营秩序混乱的;

(三)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的;

(四)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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