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划要求,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用地并恢复原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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