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耕地,采取有力措施保养、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不得弃耕。对弃耕者,责令交纳弃耕前该耕地年产值2倍的基本农田保护费;超过二年的,除加倍收缴基本农田保护费外,由发包者收回耕地,另作安排。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开矿、采石、挖土、取沙、淘金、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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