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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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六)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八)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

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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