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5 应急与安全Article 26Unknown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接受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