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出具虚假节育手术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医学鉴定结论和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包庇、隐瞒政策外生育的;
(六)为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不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的;
(七)接纳孕妇分娩,不按规定实名登记、查验有关证明并及时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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