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办法。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同时支付相应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事人对商品房实际交付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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