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

跨设区的市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