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