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逾期未送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