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
(一)在卫运河、漳卫新河干流取水和在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干流距省际边界10公里内取水,其取水量大于10立方米每秒的,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发放;
(二)从大型水库取水的,在市(地)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市(地)边界两侧各5公里内取地下水的,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