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6 保障措施Article 35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自治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逐年提高。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