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科技经费应当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在具体安排和配置时,应当优先支持下列重点:

(一)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

(二)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开发;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

(四)能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内、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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