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逐步扩大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专项拨款;本级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科技进步基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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