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