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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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铁路、风力发电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水土流失。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