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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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