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生产、经营、贮藏、使用林木种子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进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子,不得调出、调入和使用。

飞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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