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