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