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文物和其他国有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依法逐级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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