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和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

文物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作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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