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