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业务注册,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注册,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涉外、涉台港澳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接生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业务注册,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以上业务,应当领取统一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