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