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

(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