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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