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编制城乡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涉及绿线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减少绿地规模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修改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城市绿地规模的,应当异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并不得减少规划的城市绿地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