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孤儿保障体系。
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剂;社会生活保障金不足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解决时,可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解决。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多渠道扩大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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