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享受上级人民政府为自治县适度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照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制定完善征占地补偿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行为。
自治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治、耕地开发等支出;征收的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自治县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妥善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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