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土地、矿藏、水源、山岭、森林、草原、地热、气象等自然资源。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依法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上级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意见,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