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公安边防机关的处罚权限:警告,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六个月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县公安边防机关(边防大队、海警大队)做出决定;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超过六个月,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没收船舶以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处超过五千元罚款的,由市公安边防机关(边防分局、海警分局)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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