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组织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四)反映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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