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农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可以村、组为单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到户,联合经营,土地仍归集体所有,股权参加分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经营,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原占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继续依法使用,但不得作为股权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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