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因城市道路、航道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等原因致使营运线路暂时无法通行的,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经营者,并调整线路。

除突发事件外,临时调整营运线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调整线路及站点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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