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不少于5年)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输配、充装和残液回收等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经过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六)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