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代表或主办单位有要求时,协办单位应当会同主办单位一起参加面商答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