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