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乘客代表对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考核,评定服务质量等级。

市交通部门应当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经营期限内,其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连续四年获得优秀等次或者全部为良好以上等次的经营者,在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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