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由市交通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本市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数量。新增出租汽车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乘客代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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